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公告

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27号 2021-11-12

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2021年3月5日发布,2021年11月12日修订)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

1.1 挂牌公司等办理持续信息披露业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等系统组成。

1.2 挂牌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使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主办券商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使用数字证书在报送端进行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主办券商的行为,主办券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2.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2.1 挂牌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主办券商审查

2.1.1 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系列准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等规定,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挂牌公司在使用编制工具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编制工具生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 挂牌公司将编制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正文(PDF格式及Word格式)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2.2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

2.2.1 主办券商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不符的,主办券商应

与挂牌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主办券商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中,如发现存在风险警示情形,或者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数据导致其触发创新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2.2.2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通过报送端将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Word格式)及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主办券商如有异议的应按第2.2.1条的规定执行。

主办券商最迟应在交易日20:00前完成事前审查并上传。

2.3 信息披露系统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

2.3.1 主办券商在交易日15:30前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于当日15:30后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已上传的文件在15:20前可以撤回。

2.3.2 主办券商在交易日15:30后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已上传的文件不可撤回。

2.4 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

2.4.1 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处理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上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回复。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2.4.2 补发公告的处理

挂牌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挂牌公司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若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信息披露文件的,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2.5 信息披露文件无法正常披露的处理

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上传后,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成功披露至信息披露平台。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的,主办券商应立

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进行处理。

2.6 信息查询

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至少每半个月通过中国结算Ukey对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进行一次查询,发现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编制并披露相关公告,做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