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分类指南》的公告

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25号 2021-11-12

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分类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分类指南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分类指南

(2019年8月29日发布,2021年11月12日修订)

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主办券商报送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电子化信息披露文件的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公告类别设置

(一)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现有规则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分类,类别层级设置为“一级公告”和“二级公告”,具体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所示。

(二)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公告类别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设置:

1.规则对应。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设置相应的公告类别。

2.业务操作对应。对于涉及业务报送、操作申请的信息披露事项,设置对应的业务办理类公告类别,规范业务操作类事项的业务申请、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及披露工作。

3.业务对应。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涉及业务的发生、进展至完成的主要环节,设置相应的公告类别。

4.普遍性。对于具有普遍性且发生频率较高的信息披露事项,原则上设置单独的公告类别。

5.特殊性。对于市场关注度高、涉及重点监管的信息披露事项,设置相应的公告类别。

(三)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修订和完善公告类别。

二、公告类别选择

(一)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报送端报送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文件时,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即对于每一公告应选择一个与之对应的公告类别。某一公告涉及不同公告类别的适用范围,但无法按照不同公告类别拆分,或者拆分后无实际意义的,应按照披露事项所反映的重点与实质内容选择公告类别。

(二)主办券商在选择公告类别时,应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的性质和内容审慎选择所属的一级公告类别和二级公告类别。不同的公告类别将对应不同的业务流程及数据校验功能。公告类别选择错误,将会导致公告内容适用错误、公告上传报错、业务操作报错等问题,情形严重的,可能直接影响证券市场交易。

(三)当信息披露事项无对应公告类别且有必要单独公告时,可选择“其他”类别,但应谨慎应用。若确需选择“其他”类别,应先确认对应一级公告分类,在相应一级公告分类中选择二级公告分类中的“其他”类别,谨慎选择一级公告分类“99其他”。

(四)挂牌公司按照《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1号》的要求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发公告的,对于更正后公告和补发公告,主办券商也应选择对应公告类别进行报送。

(五)主办券商在上传券商相关公告和做市商相关公告时,应正确填写挂牌公司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同时分别在“券商公告”和“做市商公告”类别中选择对应公告类型进行报送。

(六)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与挂牌公司相关的业务公告可以在公司公告中同步,并显示为“股转公告”。

三、公告类别监管与处理

(一)在信息披露文件上传后,若需要修改公告类别的,应在披露日15:20点前撤回信息披露文件,重新选择公告类别并上传。在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若发现公告分类有误的,主办券商应及时修正。

(二)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人员在审查中发现公告类别存在重大错误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回复。若发现公告分类有误的,主办券商应及时修正。

(三)主办券商多次错误选择公告类别的,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的规定,对其执业质量记录负面行为。

(四)全国股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信息披露栏目提供分类别、分主体查看公告的服务,方便投资人及时查看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