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期 2017-06-16

编写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 录

五、股东大会

六、股权转让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权益分派的实施

五、股东大会

5.1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什么时候披露?哪些事项需要作出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通常情况下,可以在作出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如果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或者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等,应在次日进行公告。出现这些情况,又不能及时公告的,为避免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不当影响,原则上应当及时申请停牌。此外,根据证监会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应于次日公告该决议。

还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对外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如果相关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了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如果出现了否决议案的,还应当全文披露法律意见书。

5.2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参会登记环节是否必须,未登记的股东能否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表决?如果股东不能及时参会,应当如何处理?

实践中,为方便会议组织,上市公司往往会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设置一个现场参会登记环节。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一“登记”并非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环节。只要是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不进行现场参会登记,也不妨碍该股东及其代理人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其表决权。

原则上,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当终止现场参会登记。为保证现场会议审议和计票程序的正常进行,迟到股东将无法参加现场会议进行相关议案表决,公司此时应告知迟到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表决,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5.3 哪些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或者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于股东大会的通知、提案、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作了很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般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行使提请或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集的,其可以向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也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符合资格的股东提请或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主要相关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

5.4 哪些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召集人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但应当在召开10日前提出。提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是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是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一提案权,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股东的临时提案符合上述要求,股东大会召集人就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时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前述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在收到股东相关申请时,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前述三项要求,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董事会认为股东资格相关形式要件不齐备或议案相关资料不完整,应当一次性向股东提出补充提交要求,不应无故拖延甚至拒不将其列入股东大会议案。

主要相关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5 公司在股东大会相关业务操作中有哪些常见错误,需要特别注意什么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涉及多项业务操作,不少公司在公告类别选择、授权委托书、累积投票等方面经常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公司认真对待。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编制软件制作公告,对以下事项,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一是正确选择公告类别。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应选择“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类别进行提交和披露;已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存在网络投票信息的错误或遗漏,需要进行更正和补充的,应选择“0311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类别;股东大会出现需延期、取消、增加提案、取消议案情形的,应分别选择“0303股东大会延期”“0305股东大会取消”“0306增加临时提案”“0307取消提案”公告类别。

二是正确编制授权委托书。实践中,经常出现授权委托书所列明的提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提案,在内容、顺序等方面不一致的情况,公司在编制公告时,应予以注意,确保二者完全一致。此外,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如需增加或者取消提案,应同时披露更新后的授权委托书。

三是正确披露累积投票相关议案。上市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可以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主要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

六、股权转让

6.1 实务中,上市公司股东采取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转让公司股权的,发布提示性公告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涉及股权结构甚至控制权的变更,市场关注度高。实务中,有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提示性公告时,转让背景、目的、风险披露不充分,影响投资者判断。

按照重要性原则,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时,应向股东核实并充分披露以下事项:(1)拟转让的股份数量、股权比例、转让方式等;(2)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涉及要约收购等事项;(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可能涉及的员工安置、股权转让受限等不确定因素;(4)已经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和相关安排;(5)出让方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受让方资质等提出的特殊要求;(6)就上述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

主要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九节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三号 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6.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权,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化的,相关方对资金来源与交易安排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如果涉及高溢价转让的,还应当披露哪些事项?

近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控制权的案例较多。控制权转让对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影响重大,此类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支付安排以及定价都是市场和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信息。

基于上述考虑,受让方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相关公告时,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1)资金来源,如是自有资金还是融资资金;涉及融资安排的,融资方和融资期限等相关情况,后续是否有能力偿还;(2)支付安排,是否分次支付,每次支付的具体安排等;(3)是否拟以受让获得的股权进行质押。

对于股权转让的协议价格明显高于停牌前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或者明显高于出让方近期对外转让股权的价格的,相关公告中应当披露高溢价的主要考虑,如是否存在控制权溢价安排,该转让价格与公司目前绩效和经营业绩是否匹配等,并充分揭示风险。

主要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6.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控制权,在披露后续计划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后,新的控制方是否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等有新的计划,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就此,公告中应当明确披露未来十二个月内的相关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继续增减持公司股份、是否更换公司管理层或派驻董事、是否注入或置出资产、是否与股权转让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有可能构成借壳等。需要明确的是,对后续计划的披露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不排除”“暂无”“可能”等模糊表述。

还需要注意的是,受让方后续有资产注入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该等计划是否构成承诺、标的资产的相关情况,以及注入资产的具体方式和安排等;受让方明确未来有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应当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资产的注入或置出计划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筹划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则进入停牌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从实践来看,有部分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存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出售资产的情形。对于这一类情况,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之前的资产相关计划是否与本次股权转让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会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主要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九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6.4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涉及控制权变更,但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股比例较高的,在信息披露上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部分上市公司虽然控制权未发生变化,但股权转让比例较高,受让方也可能会参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受让方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相关公告时,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是要明确后续是否有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是否有参与公司经营或治理的计划;二是应当参照前述控制权转让情形下的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7.1 对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上市规则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五项指标,在具体测算是否触及信息披露标准时,有哪些具体要求?

资产的购买和出售,属于上市公司重要的交易行为,影响重大,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只要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五项指标之一,就需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指标的具体适用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一是“资产购买和出售”并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例如,日常经营中的购买原材料或销售商品等,一般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是按上述财务指标计算相应比例时,其分母应为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其中对于净资产和净利润均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三是在计算相应比例时,如果交易标的为股权,并且相关购买和出售行为会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分子应该以该交易标的公司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等相应财务数据为准。

四是从决策程序来看,对于仅达到披露标准的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上市规则并未规定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应当就此作出明确安排;但对于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行为,公司应按照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是累计计算的问题,公司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资产出售和购买行为,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分别适用披露和决策标准。只有已履行股东大会相关义务的,才可以“清零”,不再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主要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

7.2 对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是否需要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在披露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如果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影响非常重大,达到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应当向股东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在时间要求上,公司应当在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发布的同时,披露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具体而言,公司应当按照标的资产的类型来提交相应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如果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能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披露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能超过1年。

主要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第9.7条

7.3 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的行为,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审议和披露?

上市公司放弃其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的增资权,将导致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被稀释,进而影响公司的利益。同样,放弃对子公司相关股权的优先受让权,也会导致公司利益的增厚或者减少。从实际影响来看,上述两个行为类似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行为。因此,放弃优先受让权和增资权应当视同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参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审议和披露。

在具体规则适用和指标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应按照放弃优先受让权和增资权所对应的“放弃的金额”,适用相关审议和披露标准。同样的,如果放弃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会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按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计算相应的披露标准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4 对于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等资产处置行为,考虑到其特殊性,在相关程序上是否有特别安排?

上市公司处置股票类资产,对于金融类企业属于日常交易,但是对于其他行业的公司则属于出售资产的范畴。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除日常交易外的出售资产需要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由于股票资产流动性强、价格波动频繁的特点,上市公司往往难以对拟处置的数量、时点以及处置可能产生的利润作出事前充分预计。因此,相对于其他处置资产,其在实施履行程序上有一定实际困难。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可采取预先授权的方式,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应决策程序,并授权董事会或经理层择机实施。具体的授权方式上,应当注意授权的期限不要超过一年,授权的事项需要包括处置的股票类别、金额等,且对于拟处置股票类资产超过授权额度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相关规则要求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后,具体实施处置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累计计算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等指标,如果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八、权益分派的实施

8.1 上市公司拟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的,在业务处理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指对持有相同种类普通股的股东采取不同分配(转增)比例。与常规分红送转相比,差异化分红送转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业务处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司应当在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10个交易日与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联系,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业务申请应包括申请事由、特殊除权除息处理方案、具体计算公式及依据等。同时提交上市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二,待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确认前述业务申请后,公司方可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并对外披露。公告中,公司应特别提示特殊除权除息的处理方案、具体计算公式及依据。

第三,上市公司在编制、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时,应在模板中的“差异化分红送转”选项中选择“是”,并在公告中披露经本所确认的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处理方案。

主要相关规则: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操作闭环有关事项的通知》

8.2 上市公司已提出权益分派申请,在具体实施前,是否可以披露或实施其他导致股本结构变动的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后、实施完毕之前,为保证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本的确定性,不能申请实施其他涉及股本结构变动的业务,不能披露相关业务实施公告。前述权益分派,指现金红利发放,送股、转股股份上市。其他涉及股本结构变动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份上市、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份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股份性质变动等。

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当自行安排好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间,避免因时间冲突对业务实施产生影响。具体举例如下:

201X年2月16日,某公司披露股份注销的提示性公告,拟于近期实施股份注销业务。3月14日,公司向中国结算提交现金分红申请,并于3月20日披露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3月22日为现金红利发放日。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在3月14日至3月22日之间,不能申请实施股份注销业务,也不能披露股份注销公告。

主要相关规则: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操作闭环有关事项的通知》

8.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已经获得批准,在拟实施股份发行的期间,是否可以同时实施利润分配,相关业务应当如何协调安排?

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也就是说,公司已公布利润分配方案的,在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前不能实施股份的发行。具体举例如下:

201X年2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申请获证监会受理。3月15日,公司披露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3月1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根据前述规定,公司非公开行股份事项,应在公司披露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并发放现金红利完毕后方可实施。

主要相关规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