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2015年6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05-2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等,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一) 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 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 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

(四) 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 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第七条 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

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或“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当日830至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结束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内,通过本所网站披露。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不得将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内,披露指定类别的公告,不得披露非指定类别的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当确保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是否登报、上网或备案的流转渠道,不得以上传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照系统设定的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备的附件及备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附件及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有要求填写关键字及数据采集项的,公司应当认真、准确地完成相关项目的选择和填写。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其名义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保证文件已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无需提供盖章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备查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协议或批文等),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 ,应当通过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提交。

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范围的,确认提交后即完成该批次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车公告申请的,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公司一部”)将对公告予以事前形式审核。

对拟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公司一部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开始后,进行事前形式审核;对拟在“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公司一部将在当日1500后,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非直通车公告的审核状态。公司收到审核反馈的,应当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内容或者删除公告。公告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再次核对公告信息并确认发布。

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530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申请,并于1700之前对本所已审核通过的公告予以确认发布。

第十七条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各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时间,确保公平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选择在本所网站披露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在确认发布后直接上网发布。

上市公司需要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证券日报》等指定媒体刊登公告的,相关电子文件将在确认发布后流转至“媒体专区”,供前述媒体下载。媒体完成下载后,系统将自动发送媒体下载回执。上市公司可点击“媒体回执”,查看媒体下载情况。

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相关指定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自行与指定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

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核状态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收回。

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

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确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一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见附件二),制作公告电子文件。为便于公告信息的采集、编辑,建议上市公司采用WORD格式,制作公告正文电子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要求,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并通过系统提交定期报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等指定类别公告的XBRL实例文档。

第三章 业务操作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限售股份上市、股票风险警示等事项,如需本所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操作的,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务申请表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如业务申请表内容错误或遗漏,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公告并通过系统提交的,应当核对确认系统自动生成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复核制度,加强业务操作申请事项的风险防控,确保业务申请表内容与公开披露公告内容一致,重点防范漏填、误填业务申请表信息要素等问题。

第四章 证券停复牌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同时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在提交公告的同一批次信息披露申请中,提交停复牌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停复牌提示性公告的界面上,添加停复牌申请,选择正确的停复牌类型,并填写相应的停牌业务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告,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创建独立的停复牌申请。

上市公司可在每个交易日的730后,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独立停牌”栏目,提交独立证券停复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停复牌的证券品种、停复牌类型、停复牌原因及日期,并提交申请停复牌的理由说明或其他相关文件。

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晚于每个交易日的1700提交独立的停复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如需申请紧急停牌,上市公司应当提前联系公司一部,并创建独立的紧急停牌申请。需全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上午850前提交申请;需下午半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1230前提交申请。

如上市公司确因时间关系,无法在申请紧急停牌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可先提交停复牌申请并口头向公司一部说明相关情况,事后再及时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提交停复牌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其审核状态。收到审核反馈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相应文件。

第五章 其他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如不涉及公告披露的,应当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仅报备的董事会决议”栏目,及时提交董事会决议的报备文件,同时填写仅报备无需披露的原因及董事会情况简述,并上传董事会决议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报备文件后,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流程的流转状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暂缓信息披露或者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当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暂缓披露申请”或“豁免披露申请”栏目,创建相应的申请流程,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容及原因,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文件。申请暂缓披露的,还需填写预计披露日期。

上市公司提交暂缓披露申请及豁免披露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审核状态。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所适时发布的预约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通知,及时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定期报告预约及变更”栏目,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预约期间内,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预约期后,公司如需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应当创建“定期预约变更”流程,填写变更原因并重新选择预约日期,并关注流程的审核状态。

第三十二条 本所公司一部通过系统向上市公司发送监管函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系统的“监管互动”栏目,接收并查看本所的监管函件。

上市公司如需向公司一部提交其他业务相关文件的,应当通过“监管互动”提交函件。

上市公司回复监管函件或发送其他函件的,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

第六章 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网络故障,导致上市公司无法使用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及证券停复牌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向公司一部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三)。经公司一部同意,上市公司可通过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和证券停复牌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以传真等方式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公告披露申请表,包括定期报告披露申请表、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见附件四)和非公告上网文件披露申请表(见附件五)。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以传真等方式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复牌申请表”(见附件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备忘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备忘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撤回已确认发布未上网公告申请表

附件二: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

附件三:上市公司应急使用传真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申请表

附件四: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

附件五:上市公司非公告上网文件披露申请表

附件六: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复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