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13]278 号 2013-08-21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交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进行了升级改版,新版“互动易”已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建立“互动易”旨在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一个规范、直接的交流和沟通平台。“互动易”的网址为:http://irm.cninfo.com.cn 。

本所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互动易”提供技术支持。

二、投资者可通过“互动易”向上市公司提出咨询、建议,“互动易”同时向投资者提供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定制、分类、推送等相关服务。

投资者、上市公司及本所会员单位等使用“互动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互动易”平台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三、作为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互动易”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通过“互动易”,上市公司可与投资者进行在线交流,同时,也可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简称“公司声音”)等,具体如下:

(一)“互动易”为本所每家上市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页面和综合性互动交流平台;

(二)投资者可通过“互动易”向上市公司提问,上市公司可通过“互动易”在线回答投资者问题;

(三)上市公司可通过“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活动资料;

(四)上市公司可通过互动易的“公司声音”栏目,主动向市场及投资者发布法定披露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

四、上市公司应当指派和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处理“互动易”的投资者问题回复、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信息披露以及“公司声音”栏目相关信息的编辑、审核及发布等业务。

五、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互动易”接收的问题给予回复或处理,并通过“互动易”发布公司的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在处理“互动易”相关信息时,对于触及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后,方可通过“互动易”进行回复;对于未触及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可通过“互动易”回答投资者提问、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以及“公司声音”。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六、如无特殊原因,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答复“互动易”上的投资者提问;如涉及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也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说明暂时无法解答的原因。

七、上市公司对相关问题做出回复后,回复内容将被自动发布至“互动易”。如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需要对原回复进行更正、补充的,可对原问题再次回复并发布,“互动易”将显示对同一问题历次回复的内容并予以标注。

八、上市公司在处理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提问及回复时,可在回复时将该问题设为“热推提问”,该问题及回复将在“热推提问” 栏目显示。

九、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至“互动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十、上市公司可通过“公司声音”栏目作出内容包括500 字以内的信息说明,必要时可增加与该信息有关的链接、图片。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公司声音”内容不能修改。如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需要对原发布内容进行更正、补充的,可对原发布内容进行再次发布,“互动易”的“公司声音”栏目将显示对同一内容历次发布的内容并予以标注。

十一、“互动易”实行使用者双向评价机制。投资者可对上市公司的回复、“公司声音”进行评价,上市公司也可将投资者的提问设为“热推提问”。

十二、本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上市公司“互动易”投资者问题答复情况、投资者关系活动信息公开情况、“公司声音”发布情况,以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并将其纳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

十三、本所“互动易”免费向投资者、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互动易”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浏览或未能及时、准确推送相关信息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四、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会员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接入“互动易”进行提问,并获取相关信息。投资者行为规范应当比照本通知要求,会员单位应当负责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9 年12 月25 日发布的《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 年8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