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公告

北交所 北证公告[2021]46号 2021-11-02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

1.1 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应当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等系统组成。

1.2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证券公司使用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协助上市公司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证券公司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本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2.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2.1 上市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证券公司审阅

2.1.1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上市公司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 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交易日的15:00后将编制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并为证券公司预留必要的审阅时间;因特殊情形通过线下方式披露的,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联系本所,将信息披露文件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见附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本所审查后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Word格式)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2.2 证券公司披露前审阅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

2.2.1 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证券公司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时,如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披露当日向本所报告。

2.2.2 证券公司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审阅后,应最迟于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当日20:00前将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Word格式)及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已上传的文件不可撤回。

2.3 信息保密

2.3.1 证券公司应当对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实行保密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切实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专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严禁内幕交易。

2.3.2 本所可以对证券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4 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

2.4.1 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处理

本所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上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证券公司发送反馈意见。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本所回复。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上市公司应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2.4.2 补发公告的处理

上市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本所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信息披露文件的,将督促上市公司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2.5 信息披露文件无法正常披露的处理

证券公司通过报送端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上传后,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成功披露至信息披露平台。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成功披露的,证券公司应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确认后进行处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3.1 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上市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3.2 上市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附表: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