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发[2020]103号 2020-12-31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0〕4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0〕4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实施 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8月6日第三次修订 2020年5月第四次修订 2020年12月第五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退市整理股票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15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15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A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01元人民币,B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001美元。

第八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九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十条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退市整理股票,当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退市整理股票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第十二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价格限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五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六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