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公告
北交所 北证公告[2025]20号 2025-04-25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予以发布,除特别说明外,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新旧规则衔接安排通知如下: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北交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2. 关于上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宜的适用衔接安排,仍按照北交所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和相关规定执行。
3.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本规则第5.2.11条、第5.4.2条第三款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