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证券业协会 中证协发[2022]167号 2022-06-17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保荐业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引导规范保荐协议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充分落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廉洁执业要求,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

《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通讯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

2. 《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6月17日

附件1:

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2:

《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起草说明

为规范保荐协议的订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协议当事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思路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压实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需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其他中介机构)对保荐业务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共识,明确责任边界。

保荐协议作为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就保荐事项签署的重要协议,对明确各方当事人在保荐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厘清各方责任。同时,注册制改革和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相关主体(以下简称“发行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次起草工作综合考虑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尊重行业惯例以及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本着“自律先行”的理念,旨在通过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导规范合同主体的签约履约行为,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水平。

二、主要起草内容

示范文本包括说明、正文和附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荐相关事项之协议》。

说明部分明确了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使用方法、性质和适用范围。正文共18条,主要约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附件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三方签署的协议,重点约定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荐过程中的全面配合义务,为提高保荐机构执业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一)明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防范资本无序扩张

为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更好保护各方合法利益,示范文本第4.1条明确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适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则;第4.2条明确保荐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适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则,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明确发行人在保荐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定位

示范文本第5条是发行人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约定发行人全面配合义务:在自身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工作的同时,还应督促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全面配合,积极协调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保荐业务工作予以配合;明确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职责,信息披露责任不因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而予以减轻或免除。

(三)突出廉洁从业要求,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示范文本第17条专门就利益冲突和廉洁从业问题作出约定。根据第17条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四)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

鉴于合同相对性,示范文本正文主要约束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两方,从发行人角度,对发行人督促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作出约定。作为三方协议的附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约定,重点约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过程中的全面配合义务,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为保荐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考虑到注册制板块已不强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先行赔付承诺,示范文本在附件补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先行赔付承诺的可选条款,引导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先行赔付主体进行协商。

(五)约定保荐机构合理信赖,为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责任作出探索

根据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关于合理信赖的相关要求,示范文本(第6.1(9)-(11)条)明确了保荐机构合理信赖的一般原则。在实体权利上,约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发行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在保持职业怀疑,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

为了促进合理信赖原则落地,示范文本进一步约定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发行人协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就其专业资质、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核查范围与专业意见的相符性、核查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核查程序的充分性和恰当性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在发行人的协调下与该机构沟通,并要求其作出解释;其他中介机构存在问题时,保荐机构可以发表意见、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议发行人更换等内容。

(六)倡导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专业水平

示范文本第2.4条借鉴国际投资银行惯例,倡导保荐机构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从而加强保荐服务的专业性,提高执业水平。为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对自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工作负责的义务,示范文本强调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前,需要调查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执业记录,了解所聘请的第三方和具体参与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需要的资质,是否存在不良执业记录,保荐机构应明确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并复核其工作成果和结论。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自身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七)其他

示范文本根据各方反馈意见,经综合考虑,对声明保证承诺条款、持续督导条款、赔偿责任条款设计和费用收取方式等内容,主要通过设置可选条款方式以增加适用灵活性,兼顾各方意见。

三、示范文本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相关条款并非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开展保荐业务可结合保荐项目具体情况,包括发行人主体类型、发行证券的种类、拟上市的板块等,参考示范文本订立保荐协议。

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保荐项目。对其他板块的保荐项目,确需参照适用的,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板块的要求,对本协议中的适用规则、具体程序、权利义务、部分表述等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