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1]34号 2021-10-30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

附件2: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期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中期报告的摘要应当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 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在编制中期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中期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中期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中期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四)中期报告披露内容应侧重说明本准则要求披露事项与上年同期或上年期末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如无变化,亦应说明。

(五)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中期报告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中期报告时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中期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中期报告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中期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董事、监事无法保证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中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章 中期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期报告内容无异议并能够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公司应在中期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中期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中期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的警示性陈述,则应当具有合理的预测基础或依据,并声明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单独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自身经营状况展开,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客观披露公司重大特有风险,如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内部控制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公司应当重点说明与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风险的变化之处。

公司如存在退市风险,应当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中期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中期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披露中期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中期报告备置地。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上市时间。

(七)公司行业分类、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八)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优先股总股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公司报告期内的注册变更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十)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如有);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名称、办公地址、签字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姓名及持续督导的期间(如有)。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期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收入、毛利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二)资产总计、负债总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四)总资产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同时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本报告期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四)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及发布者,并判断第三方资料、数据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编制的资料及数据,应说明并注明编制依据。披露内容应突出重要性,避免过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盖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品与服务、经营模式、客户类型、销售渠道、收入模式等,并说明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包括核心管理团队、关键技术人员、关键资源、专有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如发生因核心管理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离职、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回顾分析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尤其应着重分析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或原因。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业务、产品或服务有关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业务、产品或服务的重大变化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公司在以前年度披露的经营计划或目标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公司应对计划或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计划不符的,应说明原因。

(二)报告期内行业发展、周期波动等情况;应说明行业发展因素、行业法律法规等的变动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三)对财务报表中主要财务数据进行讨论、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与上年同期或上年期末相比变动达到或超过30%的重要财务数据或指标,公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未来变化情况。讨论与分析应当从业务层面充分解释导致财务数据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反映的可能趋势,而不能只是重复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资产、负债构成(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2.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征和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产品、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情况。若公司的收入构成、利润构成和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

3. 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本报告期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详细解释原因。

(四)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其中对于参股公司应当重点披露其与公司从事业务的关联性,并说明持有目的。

本报告期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变化的,应说明取得和处置的方式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的控制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及承担的风险。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为《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所规定的“结构化主体”。

(五)公司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说明中应当明确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对公司的影响。

(六)鼓励公司披露报告期内承担社会责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的具体情况。

(七)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主要环境信息,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公司在报告期内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未盈利的成因,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公司还应披露改善盈利状况的经营策略,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及其依据、基础假设等。

如本条规定披露的部分内容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说明重大风险因素对公司的影响、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风险管理效果。在分析影响程度时公司应当尽可能定量分析。

第四节 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

对于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报告期内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在报告期内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如报告期内无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明确说明“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的决策程序,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经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外提供借款情形,包括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债权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抵质押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期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当说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日最大占用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2%以上,应当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存款、贷款、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及实际发生额等情况。

(六)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及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展,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如在报告期内存在其他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披露该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标的所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相关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定价原则以及最终交易价格等,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股份回购情况,包括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价格、已支付的总金额等)或回购结果情况(包括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比例、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等,并与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以及已回购股份的处理或后续安排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承诺相关方如存在报告期或持续到报告期已披露的承诺,公司应当披露承诺的具体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在股票发行、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果公司、认购对象、收购方或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等存在业绩承诺等事项,需说明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本报告期末资产中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类别、发生原因、账面价值和累计值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被北交所公开纪律处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被北交所公开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若上述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所披露的临时报告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五节 股份变动和融资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以及报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应当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东总数、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本报告期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并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十人,则应当列出至少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股份,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

如有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认购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成为前十名股东的,应当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如有)。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股票发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募集金额、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如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应当说明变动的具体情况以及履行的决策程序。

第四十四条 如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应当披露优先股发行的基本情况、前十名股东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回购情况、转换情况、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等。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披露优先股的总股本,包括计入权益的优先股及计入负债的优先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如公司存在存续至中期报告批准报出日的债券,应当披露债券的类型、简称、存续时间、债券余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存在债券违约的,应当说明违约的具体情况、偿债措施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如存续公开发行的债券,还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债券特殊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如有)、偿债保障措施情况等。如存续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的债券,应当列表披露公司近两年的EBITDA全部债务比、现金利息保障倍数、利息偿付率等财务指标。

第四十六条 如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到期可转债的,应当披露可转债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转债的期初数量、期末数量、期限,转股价格及其历次调整或者修正情况,可转债发行后累计转股情况,期末前十名可转债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可转债赎回和回售情况,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履行情况,以及可转债上市或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如存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应披露预案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如需)。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中期报告中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情况、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任期起止日期、期初和期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量、持股比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背景、主要工作经历等情况。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公司应当按照已解锁股份、未解锁股份、可行权股份、已行权股份、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员工的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人员构成(如管理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变动情况。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注明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中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编制。

第八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三)报告期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置备上述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