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扶贫专项公司债券

上交所 2018-05-11

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可以界定为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扶贫债券):

(一)注册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深度贫困地区”(前述三类地区以下简称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扶贫攻坚期内,注册地在已实现脱贫摘帽但不满三年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也可界定为扶贫债券。

(二)发行人注册地不在贫困地区,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精准扶贫项目贷款的公司债券。

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可申请使用“扶贫专项公司债券”标识,并履行相应的发行前备案手续。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精准扶贫项目有哪些,针对项目有哪些要求,是否需要聘请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精准扶贫项目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募集资金可投资的精准扶贫项目是指项目所在地为贫困地区、能够切实帮扶到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的扶贫项目。扶贫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募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生态环保扶贫等领域的精准扶贫项目,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造血”功能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扶贫债券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发行人无需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但发行人应当在申报文件中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具有精准扶贫属性的依据、具体扶贫计划、预期扶贫效果、投资回报机制、政策支持情况等。同时,主承销商应对募投项目属于精准扶贫项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针对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的扶贫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有什么具体要求。因精准扶贫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扶贫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资金暂时闲置或扶贫项目变化时募集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申报发行扶贫债券募集说明书确定用于精准扶贫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

扶贫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要求执行。

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扶贫效益等。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

四、上交所债券市场对扶贫债券申报发行有哪些支持措施?

上交所鼓励和支持注册在贫困地区以及有实际精准扶贫项目融资需求的企业发行扶贫公司债券,切实做好债券市场助力脱贫攻坚的工作。具体如下:

(一)专人对接、加强宣传

上交所安排专人对接扶贫债券发行人,做好信息沟通和发债安排等工作。适时进行宣传推广,积极引导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公司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并降低融资成本。

(二)专人专审、即报即审

上交所为扶贫债券开辟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项目审核,即报即审。同时,对于与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等专项品种相结合的扶贫债券,本所将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鼓励贫困地区企业申报上述债券创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