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等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23]182号 2023-03-17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提高申报文件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下统称《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深证上〔2021〕724号,以下统称原《指南》)同时废止。

自2023年3月18日起,申请在本所主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统称发行上市)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提交落实情况表并在审核业务系统中填报审核关注要点。在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请在本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以及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请在本所主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补交落实情况表并补充填报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本所接收的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发行上市在审企业,无需提交落实情况表或者补充填报审核关注要点。本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在审企业已经按照原《指南》要求提交、填报的,无需重新提交或者填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 已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17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

本法规已被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的通知  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填报要求:

一、保荐人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披露情况和核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下载《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以下简称《审核要点》)并进行填报。《审核要点》应当由保荐人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保荐人公章。保荐人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审核要点》和签章页,并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报。保荐人应当确保其提交的《审核要点》与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写的《审核要点》内容一致。

二、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应当依据其所开展的核查工作情况,下载《审核要点》并进行填报,经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后加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由保荐人一并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提交由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填写的《审核要点》和签章页。

三、保荐人应当关注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审核要点》的填报结果,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的填报结果与保荐人填报结果存在差异的,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写并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四、各中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对于《审核要点》已经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简化问询;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本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审核要点》的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

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

填报要求:

一、保荐人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披露情况和核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下载《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以下简称《审核要点》)并进行填报。《审核要点》应当由保荐人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保荐人公章。保荐人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审核要点》和签章页,并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报。保荐人应当确保其提交的《审核要点》与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写的《审核要点》内容一致。

二、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应当依据其所开展的核查工作情况,下载《审核要点》并进行填报,经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后加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由保荐人一并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提交由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填写的《审核要点》和签章页。

三、保荐人应当关注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审核要点》的填报结果,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的填报结果与保荐人填报结果存在差异的,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写并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四、各中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对于《审核要点》已经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简化问询;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本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审核要点》的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

附件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

填报要求:

一、保荐人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披露情况和核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下载《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落实情况表》(以下简称《审核要点》)并进行填报。《审核要点》应当由保荐人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保荐人公章。保荐人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审核要点》和签章页,并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报。保荐人应当确保其提交的《审核要点》与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写的《审核要点》内容一致。

二、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应当依据其所开展的核查工作情况,下载《审核要点》并进行填报,经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后加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由保荐人一并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提交由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填写的《审核要点》和签章页。

三、保荐人应当关注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审核要点》的填报结果,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的填报结果与保荐人填报结果存在差异的,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写并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四、各中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对于《审核要点》已经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简化问询;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本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审核要点》的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落实情况表

附件5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

填报要求:

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披露情况和核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下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以下简称《审核要点》)并进行填报。《审核要点》应当由独立财务顾问内核部门和投行质控部门复核后,由独立财务顾问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财务顾问协办人(如有)签名并加盖独立财务顾问公章。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审核要点》和签章页,并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报。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确保其提交的《审核要点》与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写的《审核要点》内容一致。

二、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应当依据其所开展的核查工作情况,下载《审核要点》并进行填报,经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后加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由独立财务顾问一并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提交由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填写的《审核要点》和签章页。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关注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审核要点》的填报结果,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的填报结果与独立财务顾问填报结果存在差异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填写并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四、各中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对于《审核要点》已经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简化问询;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本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审核要点》的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