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函[2023]657号 2023-03-17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1〕230号,以下简称原《指南》)同时废止。

2023年3月18日起,沪市主板和科创板新申报的首发、再融资、重组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科创板首发企业和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主板首发企业,应当按照《指南》要求补交自查表;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本所接收的中国证监会沪市主板首发、再融资、重组在审企业(即主板平移企业)无需提交自查表。科创板首发在审企业已经按照原《指南》要求提交自查表的,无需重新提交。

上述指南全文可在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栏目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第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三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四号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上市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对主板和科创板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所所有主板和科创板发行人,相关事项明确注明适用于主板或者科创板的除外。

第三条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参考本指南的填写要求,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表格及相关专项报告(如有)。

第四条 本指南仅列示常见申报问题供中介机构参考。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所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全面履行核查义务。

发行人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条件、重组条件的重大事项,或者相关事项系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进行披露及核查,本指南未作规定的,中介机构可以对自查表进行必要的增补。

本指南具体填写内容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中介机构原则上无需在相关报告中进行说明,但需在自查表“备注”一栏中写明理由。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亦在“备注”一栏中填写。

第五条 自查表应当由保荐业务(独立财务顾问重组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等签字,加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如有)应当由签字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第六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指南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号 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三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四号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